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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政解读
2017-09-30 来源: 阅读次数:188

    近期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2017【1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营改增试点运行中的有关征管问题。为落实税改新政,现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对该文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公司项目一线经常会接受活动板房的安装、销售服务,该条款明确了提供此类服务的发票开具义务。例如我公司接受A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活动板房的安装、销售服务,应要求对方分别开具安装发票(11%增值税税率)及销售发票(17%增值税税率),避免发票开具错误为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二、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该条款明确了外出经营需要办理外经证并预缴税款的地域范围,公司在西安市各区的施工项目不再需要办理外经证并预缴税款。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该条款明确了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6月1日起,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部分合作单位符合该条款要求,各分公司可以对文件内容进行宣传,减少合作单位的开票成本,提高效率。

    除第三条以外,其余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应按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是关于《国税2017【11号】》文件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有关条款的解读,希望大家共同学习,为公司降本增效、降低税务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尽职尽责。
 
 

 

许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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