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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7年第16号公告解读
2017-09-30 来源: 阅读次数:194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下发了《国税2017【16号】公告》,国税总办公厅在5月26日对该公告进行了解读,为提高公司整体税务工作水平,避免税务风险,杜绝工作失误造成的纳税负担,现对该公告进行解读。

    该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以上规定是国税总局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我们在落实新公告要求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论住宿费、招待费等零星开支,均必须向对方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并要求对方正确填写在发票相应栏次上。否则该发票将无法使用。(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仍依据原要求,正确填写全部信息)

    二是在购买货物、服务时,必须要求对方据实填写交易内容,交易内容为“一批”的,必须附与交易内容相符的由税控系统直接打印出来的交易清单。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发票将不能使用。

    以上是关于最新公告的解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并落实到工作中去,为公司降低税务风险、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尽职尽责。
 

许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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